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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镇规划区违法建筑
1、城镇违法建筑认定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因此,《城乡规划法》所定义的违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筑。
2、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法律后果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二、农村违法建筑
1、农村违法建筑的认定
(1)在农用地上建造房屋
“农用地”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因此,在未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前,擅自在农用地上建造房屋的,明确为相关法律所禁止,属于违法建筑。
(2)在农村建设用地上建造房屋
农村建设用地包括村民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用地。
非本村村民或者非本村村办企业需要使用农村土地的,应当先走国家征地手续,将土地性质变为国有土地,并通过拍卖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方可在该地块上建设,否则该建筑就属于违法建筑。
本村村民或者本村村办企业在农村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房屋,如果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则属于违法建筑。
2、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法律后果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有权实施以下行政处罚: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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