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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德海宇公司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拖延拒签合同案件。本所指派杨强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9年12月24日,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琼02行终181号《行政裁定书》,确认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拖延拒签合同行为违法。
【攻守双方】
原告:信德海宇公司
代理律师:杨强
被告: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诉求:确认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拖延拒签合同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委托人参加三亚市交警支队拖移违停车辆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
2017年11月8日,委托人取得《中标通知书》。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后,三亚市交警支队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签合同。
2018年5月9日,在经委托人多次与三亚市交警支队相关领导沟通后,三亚市交警支队决定将黄标车整治工作和电动车、摩托车、三轮车(以下简称:三车)的违章拖移工作交由委托人完成,为此海宇公司投入大量财力、物力全力配合交警支队工作。
2018年11月30日,委托人与三亚市交警支队就2017年11月8日中标事项签订书面《拖车合同》,合同金额为3539000.00元。
2019年5月9日,经三亚市交警支队要求停止委托人所有工作,单方终止合同。
期间,三亚市交警支队仅于2019年4月23日、7月23日与委托人结算合同约定内违停车辆拖移费用1,569,255.99元(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期间)、660,478.00元。
后委托人多次向三亚市交警支队主张结算黄标车辆、三车、其他违章车辆的拖车费用和保管费用,但其均以未签订书面合同财政无法审批为由拒绝支付。
本案由此引发。
【胜诉结果】
最终,二审法院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9)琼0271行初226号行政裁定书;
二、本案指令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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