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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诉讼经过二审判决后,除了收到判决后的六个月内可以申请再审,在超过六个月期限后,发现新的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也是可以申请再审的。那么到底哪些是属于新证据呢?
新证据可以分为三类:新发现的、新取得的、新形成的。
第一类、新发现的,在庭审结束之前就已经存在的证据,但是因为客观原因,我们在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比如在借贷纠纷中,以为已经丢失的借条,诉讼结束一段时间后,搬家时发现了这个借条,这个借条又是原来案件中的关键性证据,那么这个就属于新发现的证据,您可以赶紧拿着新发现的借条提起再审。
第二类、新取得的,在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该证据,但是由于客观原因,我们一直无法取得的证据,我们还以借贷纠纷为例,在接待纠纷中确实存在借条,但借条在国外存放,因为疫情原因,我们一直没办法拿到这份借条,在疫情封控结束后,出国取得的该借条,就属于新取得的证据。
第三类、新形成的,这个证据在诉讼的时候并不存在,在诉讼结束之后才形成的证据,但是该证据又与我们之前的诉讼有密切联系,足以推翻原来的认定结果,同时,我们又不能单独拿着这份证据重新起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把它认定为新形成的证据,作为新证据,向法院提起再审。
符合再审条件的新证据就这三类,只有在这三种情况下形成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才可能作为再审申请的新证据。在这儿一定要打破大家的一个误区,有的朋友觉得原来没交的证据是不是都可以作为新证据,当然不是!能够提起再审的新证据必须要符合刚才我说的哪几种类型,除此之外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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