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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有一个普遍概念,就是“合法=有效”;“违法=无效”,所以普遍认为,一个征地程序有违法的地方,整个项目都要撤销,想要征收,只能启动新的项目,但这种认识与法律规定是有误差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征地程序轻微违法,或者撤销征地项目会造成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重大损失的,可以不撤销征地项目。
什么意思呢,就是说,有两种情况,即便违法也可以不撤销征地项目:一是程序上的轻微违法;二是违法较为严重,但撤销会造成更大损失,付出更严重后果。这里也举几个例子,大家就能明白:比如征收公告里没注明征收部门、没写明救济方式,再比如土地征收获批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文件张贴公示,但实际20个工作日才张贴......这就属于轻微违法,不会在实质上产生严重影响,所以不会因为这类问题,撤销项目。至于第二类,违法情形还是挺严重的,比如没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存在重大程序违法,再比如地上还有几户村民的时候,土地就被出让,卖给开发商......,这类违法比较严重,但如果土地已经出让,并且盖起了居民楼,很多业主也在此买房,那撤销项目的影响,将使一切无效,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所以这类情况下,项目也不会撤销。
所以结论就是,征收有违法,有些情况是不会撤销的。但这里也提醒大家,虽然上述情况不会撤销,但法院会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也就是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这对征收方而言,也是败诉,也会给到对方很大的压力,甚至会影响他们后续的征地报批,所以遇到征收有违法的情况,我们还是要积极通过司法程序救济,而且很多纠纷,就是在这个阶段,通过协调等方式,实质上化解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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