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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先生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南南宁市西乡塘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决定案件。本所指派郭悦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20年11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桂01行终231号《行政判决书》,确认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行政强制决定行为违法。
【攻守双方】
上诉人:南宁市西乡塘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被上诉人:赖先生
代理律师:郭悦
诉求:确认被告行政强制决定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
南宁市西乡塘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出的《调查通知书》认为委托人所涉屯渌村委托人建设的房屋违反《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之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委托人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又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并告知委托人可在收到催告书三日内进行陈述或申辩,此外,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决定对屯渌村队所涉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屯渌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委托人在村内建有1栋房屋,该房屋建在村集体宅基地范围内,由于历史遗留原因未办理房屋产权所有证。
委托人不服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不服该判决。
由此引发二审。
【胜诉结果】
最终,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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