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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说的“民告官”案件指的是行政诉讼的案件。那从2021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不再审理“民告官”案件到底是不是真的呢?我需要澄清一下,大家记住:从今年4月1日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并不是不再审理“民告官”案件,但是,4月1日以后全国范围内预计9成以上的“民告官”案件将很难再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为什么这么说呢?
大家知道,正常按照法律规定,“民告官”案件如果一审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那二审肯定就在各省的高级人民法院了,如果还不服判决,还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但是,今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民告官”案件连续出台了两个司法解释,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另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个规定咱们简单说就是《申请再审规定》、《被告资格规定》,这两个规定一个6条内容,一个8条内容。你别看它内容不多,但是对民告官案件的影响力极大,我用一句话概括就是:降低“民告官”案件的法院审理级别。
为什么说4月1日以后全国范围内预计9成以上的“民告官”案件将很难再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呢?因为这个《申请再审规定》规定第2条明确规定了最高院应当裁定再审的案件类型:
1、对法律适用有指导意义的案件;
2、在全国或各省范围内重大影响的案件;
3、跨省的案件;
4、重大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5、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案件;
也就是说以后最高院基本上只会审理“民告官”的大案、要案。同时,这个规定第3条又规定了下放到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告官”案件的类型,基本上就是“大案要案”之外的所有案件,特别有意思的是这条第3款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更适宜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这……范围多大……
综上,你们说以后是不是大概率9成以上的“民告官“案件都很难到最高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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