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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中油燃气有限公司诉英德市人民政府、英德市英红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英德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协议纠纷案

2022-02-17 来源: 浏览:631

  【攻守双方】

  原告:英德中油燃气有限公司

  被告1:英德市人民政府

  被告2:英德市英红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被告3:英德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08年8月20日,英德市建设局与中油中泰公司签订《英德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2008年8月22日,英德市人民政府向英德市建设局作出批复,同意将该市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独家授予中油中泰公司,期限为30年,至2038年8月20日止;

  中油中泰公司组建中油燃气有限公司(下称中油公司)负责经营涉案业务;

  2010年至2011年间,英红园管委会先后与中油公司签订投资天然气站项目合同、补充协议等协议,就特许经营权的具体实施,包括许可范围、开发建设及经营期限、建设用地等进行约定。

  2012年9月4日,英德市政府发布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招投标公告。华润燃气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参与招标并中标;

  2013年2月20日,华润燃气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英德市规划和城市综合管理局签订《英德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取得包括英红工业园在内的英德管道燃气业务独家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30年,至2043年2月20日止;

  华润燃气投资(中国)有限公司随后成立了英德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下称华润公司)负责项目经营管理;

  中油公司因与华润公司对英红工业园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范围发生争议,向法院起诉,由此引发诉讼。

  【错误观点】

  英德市政府可以将英红工业园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先后授予给中油公司、华润公司。

  【案件重点】

       重点:行政机关将具有排他性的独家特许经营权先后重复许可给不同的主体,属于违法行为。但前后签订的特许经营权协议均属于有效协议,行政机关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依法作出行政处理。

  本案中,可以从三个角度进行分析:

  第一,责任承担的主体是英德市政府。对于第一份《特许经营协议》,英德市政府作为管委会这一事业单位的设立机关以及特许经营许可一方,应承担相应合同义务,保障合同履行;对于第二份《特许经营协议》,英德市政府是招标方,亦是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

  第二,英德市政府先后将英红工业园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授予给中油公司、华润公司,存在对同一区域将具有排他性的独家特许经营权先后重复许可给不同的主体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违法。

  第三,重复许可并不必然导致华润公司取得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无效,华润公司的合同利益、信赖利益应当予以保护。中油公司、华润公司均已进行了管道建设并对园区企业供气,若撤销任何一家的特许经营权均将影响到所在地域的公共利益。对于重复许可的相关法律后果,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应由华润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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