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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所接到的咨询中,不乏一些走到审判监督程序都未得到解决的陈年旧案,这些当事人通常都感慨激昂,情绪激动,明确指出“我这案子的法官就是枉法裁判!”但我们了解案情后,就会发现哪有什么枉法裁判,很多都是因为这些当事人没能充分地举证,没能正确的运用法律。所以今天我们就来讲讲,法官枉法裁判的情形有哪些?我们遇到了又该如何处理?争取让大家别冤枉任何一个好人,也别放过一个坏人。
法官不公平、公正审理案件,可能构成的罪名:枉法裁判罪和徇私枉法罪
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在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行为。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
3、在立案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4、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5、其他枉法追诉、不追诉、枉法裁判行为。
遭遇不公,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登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举报中心进行举报网络举报,是近年来法院为了拓宽民意和群众沟通的新渠道,一般各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设立举报网站,会受理群众对人民法官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举报网站受理对本院各部门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下一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副院级领导干部、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举报。基层人民法院举报网站受理对本院各部门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举报。
向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检举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是人民法院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依法对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监察部门进行检举,书写有困难的,也可以到现场与工作人员进行检举。
向同级或者上一级的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并通过行使检察权,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所以,群众可以通过向法官所在法院统计或者上一级的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或者控告。
不过在此还是要提醒大家,不是法官判你败诉就叫枉法,切莫被败诉冲昏了头脑。因何败诉?如何翻盘?还需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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