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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
李智行
2020年7月8日
【攻守双方】
原告:王风俊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情简介】
2010年,北京市房山区因轨道交通房山线东羊庄站项目建设需要对部分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拆迁,王风俊所居住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该户院宅在册人口共7人,包括王风俊的儿媳和孙女。因第三人房山区土储分中心与王风俊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三人遂向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山区住建委)申请裁决。2014年3月6日,房山区住建委作出被诉行政裁决,以王风俊儿媳、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不符合此次拆迁补偿和回迁安置方案中确认安置人口的规定为由,将王风俊户的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王风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相应的行政裁决。
【错误观点】
针对王风俊提出房山区住建委对被拆迁人的人口认定存在错误的主张,参照《轨道交通房山线东羊庄站(南区)拆迁补偿和回迁安置方案》中关于“拆、回人口的确认”的相关规定,拆迁回迁人口包括在册户籍内人口和不在册户籍外人口,以户口冻结时统计为准。
本案中,根据王风俊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可以认定,王风俊居住的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东羊庄村的宅院在册人口确为七人,其中王芳迁入该户籍的时间系2012年11月7日,王子怡入户时间为2011年11月8日,其二人入户的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不符合《轨道交通房山线东羊庄站(南区)拆迁补偿和回迁安置方案》中关于安置人口确认的规定,故房山区住建委对王风俊家庭在册人口认定为五人并无不当,王风俊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根据,不予支持。
【案件重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入户、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的规定,王风俊儿媳因婚姻原因入户,其孙女因出生原因入户,不属于上述条款中规定的暂停办理入户和分户的范围,不属于因擅自办理入户而在拆迁时不予认定的范围。据此,被诉的行政裁决将王风俊户的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的行政裁决,并责令房山区住建委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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