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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守双方】
原告:寿光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被告:寿光市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2011年7月15日,寿光市政府授权寿光市住建局与昆仑燃气公司签订《天然气综合利用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由昆仑燃气公司在寿光市从事城市天然气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
协议签订后,昆仑燃气公司办理开工手续,并对项目进行了开工建设。
2014年7月10日,寿光市住建局发出催告通知,告知昆仑燃气公司在收到通知后两个月内抓紧办理天然气经营许可手续,否则将收回燃气授权经营区域。 2015年6月29日,昆仑燃气公司向寿光市人民政府出具项目建设保证书,承诺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三个月内完成项目建设。
2016年4月6日,寿光市人民政府决定按违约责任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并收回昆仑燃气公司的特许经营权。
昆仑燃气公司不服,经复议未果,由此引发诉讼。
【错误观点】
寿光市政府收回昆仑燃气公司燃气经营区域授权的行为合法
【案件重点】
重点一:违反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在原则上看,行政法确定了合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拥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明确授权。
在具体规定上看,《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均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要符合法定程序。
本案中,《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取消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的,必须召开听证会。然而寿光市政府收回昆仑燃气公司燃气经营区域授权并未进行听证,违反了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合法。
重点二:若撤销行政行为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人民法院会确认违法;由此造成的损失,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本案中,案涉经营区域内的燃气项目特许经营权已经实际授予他人,行政行为一旦撤销不仅会影响他人已获得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影响居民用气,损害区域内公共利益,所以法院确认寿光市政府的行为违法,但未将其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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