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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守双方】
原告:安吉展鹏金属精密铸造厂
被告:安吉县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2012年5月18日,中共安吉县委办公室、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设立安吉临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港管委会);
2013年12月30日,安吉县编制委员会发文撤销临港管委会;
2015年11月18日,湖州振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临港管委会委托,对安吉展鹏金属精密铸造厂(以下简称展鹏铸造厂)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目的是拆迁补偿;
2016年1月22日,临港管委会与展鹏铸造厂就企业搬迁安置达成《企业搬迁补偿协议书》,约定临港管委会按货币形式安置,搬迁补偿总额合计1131650元;
协议签订后,合同双方均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后,展鹏铸造厂认为《企业搬迁补偿协议书》违法;
2017年7月12日,展鹏铸造厂以安吉县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
【错误观点】
临港管委会系由安吉县人民政府等以规范性文件设立并赋予相应职能的机构,其有权与展鹏铸造厂订立《企业搬迁补偿协议书》
【案件重点】
重点:行政协议既有行政性又有契约性,如果协议签订的主体不具有法定职权,则行政协议违法。
在审查行政协议的过程中,既要审查行政协议的契约效力性,又要审查行政协议行为特别是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
具体到本案中,临港管委会系由安吉县人民政府等以规范性文件设立并赋予相应职能的机构,其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行为,该管委会被撤销后,更无权实施签约行为。虽然安吉县人民政府追认该协议的效力,并不能改变临港管委会签订涉案补偿协议行为违法的事实。也就是说,县政府的追认行为只会影响协议的效力性审查,但无法改变协议的合法性审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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