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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德仁等诉盐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

2021-12-27 来源: 浏览:3148

【攻守双方】

  原告:吉德仁、蔡越华、蔡和平、丁书全

  被告: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2002年8月20日,被告盐城市人民政府因农村公交延伸入城与城市公交发生矛盾后,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后作出了《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对盐城市的城市公交的运营范围进行了界定,并明确城市公交在上述界定的规划区范围运营继续免交有关交通规费等问题。原告吉德仁等人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道路交通运输经营户,经营的客运线路与市政府明确免交交通规费的公交总公司的5路、15路车在盐城市城区立交桥以东至盐城市城区南洋镇之间地段的运营线路重叠。

  2002年8月20日、21日,城区交通局分别向公交总公司发出通知、函告,要求该公司进入城区公路从事运营的车辆限期办理有关营运手续。

  2002年8月20日,公交总公司复函城区交通局,认为根据建设部的文件及市政府《会议纪要》的精神,该公司不需要到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2002年9月10日,吉德仁等人向城区交通局暨城区运政稽查大队和南洋中心交管所提出申请,请求依《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公交总公司的未经交通部门批准超出市区延伸到331省道进行运营的行为进行查处。

  2002年9月11日,城区交通局对吉德仁等人的申请进行答复,对上述通知、函告公交总公司的情况进行了通报,因南洋镇域已列入市建设规划区范围内,故该局无法对城市公交车进入331省道南洋段的行为进行管理。

【错误观点】

  一、根据建设部有关规定,城市公交车营运的地域范围为城市规划区,《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体现了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顾全大局的原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不具备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无权提出诉讼请求。

  二、《会议纪要》属行政机关内部指导行为,不具有行政强制力。

  三、《会议纪要》中有关建设、交通部门职能划分及继续免交有关交通规费的规定是抽象的,本案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案件重点】

一、《会议纪要》中有关公交车辆在规划区内免交规费的规定是否可诉。

  该《会议纪要》是赋予一方当事人权利的行为,公交总公司作为受益人也参加了会议,因此《会议纪要》虽未向利益相对方直接送达,但《会议纪要》的相关内容在其后已经得到执行,城区交通局已将无法对公交总公司进行行政管理的原因及《会议纪要》的内容书面告知了吉德仁等人,因此应当认定盐城市政府在《会议纪要》中作出的有关公交车辆在规划区免征规费的行为是一种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吉德仁等四人是否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

  由于公交总公司的5路、15路客运线路与吉德仁等人经营的客运线路存在重叠,双方在营运上的竞争是客观存在的。公交总公司营运中微利或者是亏损也不能否定双方的竟争关系。吉德仁等人作为领取了经营许可证的业主,其经济利益与车辆的营运效益密切相关,有权以盐城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公平竞争权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三、《会议纪要》中有关公交车辆在规划区内免交规费的规定是否合法。

  根据交通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86)交公路字633号《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在公路上营运的车辆还应当缴纳运输管理费。因此,城市公共汽车驶离由建设部门修建或养护的道路,进入交通部门管理的道路时,应当依法缴纳养路费、客货附加费及运输管理费。交通部门拥有征收上述费用和经法定程序免征费用的法定职权,其他任何行政机关均无征收或者免征的职权,无权决定应交纳规费的单位免交规费。

  盐城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中有关在规划区免征规费的规定,超越了法定职权。该项决定的内容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且与前述国家有关部委的多个规定相抵触,依法应予以撤销。

  最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盐行初字第052号行政判决,并撤销盐城市政府第13号《专题会议纪要》第五条中“城市公交在规划区内开通的若干线路,要保证正常营运,继续免交有关交通规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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