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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对房产征收的补偿标准有分歧,江苏省徐州市丰县的包先生将征收方告上了法庭并且赢得了官司。然而,正当包先生打算和征收方进一步商谈合理补偿时,自家的房屋居然在凌晨两点被一群身份不明的人给偷偷拆了。曾经好端端的家,如今一夜之间突然变成了一堆残垣瓦砾,站在废墟前的包先生和老伴无法接受眼前这个现实。包先生初步估算,损失大概在二三十万左右。然而,房屋被偷拆,一直没有任何人有任何说法。
当房屋被强拆,甚至是偷拆时,被征收人通常难以自行确定该违法行为的被告,这就给被征收人通过法律程序维权造成了一定的困难。被征收人位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范围内的合法房屋等被强制拆除后引发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的规定与职权法定原则,结合案情确定适格被告:
(1) 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成立的临时机构等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的,以市、县人民政府为被告;
(2) 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征收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的,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征收管理机构为被告;
(3) 非行政主体自认实施强制拆除,但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该强制拆除行为系行政主体基于征收职权组织的,推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征收管理机构为被告,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4) 有证据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等主体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具体实施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等主体,可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 合法房屋被强制拆除时无补偿安置协议或补偿决定,又无主体自认实施,人民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确定或推定适格被告,强制拆除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无征地批复、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主体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征收管理机构委托、部署等,擅自以自已名义实施强制拆除的,以具体实施的单位为被告。
当然,案件的实际情况可能比上述规定列举的情形还要复杂,这就需要律师从法律专业角度出发,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查取证、合理制定诉讼策略等方法,逐步厘清案件事实,最终锁定违法实施强拆房屋行为的被告,提起诉讼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徐州市的城市建设还在不断推进中,房屋征收纠纷也会越来越多。早找律师早安心,晚找律师难维权。只有相信律师、相信法律,才能真正通过法律途径保住自己的房子,拿到应有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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