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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拆迁问题,大家最关心的就是自家的房屋到底会不会被拆除?什么时候会被拆除?是谁拆了我的房子?我的房子被拆,我应该找谁赔偿?如果把房子交出去,自己能得到多少的补偿?总之,最关心的问题总是围绕“房屋”两个字,今天,我们就一起聊聊,房屋拆迁过程中的“主体”问题。
【没有被认定“违建”的房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以向法院申请为原则,以具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自行执行为例外;强制拆除房屋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手段,应符合《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而法律并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合法房屋的权利,所以应该按照一般原则的规定,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
【已被认定“违建”的房屋,区分处理】
第一、因违反《城乡规划法》而成为违建的房屋,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利。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由此可见,如果是因违反城乡规划而被认定为违建,行政机关有权直接强制拆除房屋,而不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因违反《土地管理法》而成为违建的房屋,行政机关不具有强制执行权,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由此而见,因违法用地而被认定为违建的房屋,行政机关不具有强制执行权,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综上,要判断行政机关是否有强拆的权利,不仅要看房屋是否属于“违建”,还要看房屋因何原因被认定为“违建”;另外,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如果我们无法查清并确定强制拆除的主体,可以推定人民政府是强制执行的主体,据此主张相应的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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