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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公交车坠湖事件:妥善解决征收安置问题,惨剧还会发生吗?

2021-12-07 来源: 浏览:509

  贵州公交坠湖事件另人们感到震惊与痛心,一个看似微小的征收问题却带来了如此之大的社会危害。其中,最为直接的矛盾之一是涉事公交司机张某钢因房屋征收申请公租房未获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必然导致房屋被征收人原有的居住条件发生改变,对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更是应予以重点关注。然而,本案中是否对作为被征收人的张某钢依法进行了妥善安置存疑,这也成为此次事件的导火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国家层面的行政法规设计中,对住房困难的被征收人给予了优先获得住房保障的权利,体现出国家对解决住房困难问题的重视。被征收人只要符合所在地的住房保障条件,就应依法优先得到妥善的住房安置。那么,本次事件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关于被征收人住房保障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呢?

  《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和直管公房承租人、自管公房本单位的承租人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可优先申请购买或租住保障性住房。”

  根据安顺市人民政府通报的情况,张某钢到西秀区柴油机厂(后更名为西秀区酿造机械厂)参加工作时,厂方提供一套自管公房(5栋1楼11号)供其居住,其产权属单位所有。张某钢于1997年调入安顺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但案涉自管公房仍由其承租。因此,虽存在公房管理上的历史遗留问题,张某钢仍应视为自管公房本单位的承租人,只要其符合申请条件,就可优先申请租住保障性住房。

  《安顺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作出规定:

  (一)在申请地辖区内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为几类人员之一:……;4.市政工程被拆迁户;……;

  (三)政府投资运营面向社会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无商业铺面、价格高于15万元的非营运车辆、50万元以上存款和有价债券。

  从公交司机张某钢的公开资料来判断,其有很有可能满足上述条件,即具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资格。而安顺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张某钢的公租房申请时,如未严格按照《安顺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要求,对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严格执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程序上做到“三审两公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则该行政行为可能不仅激化了张某钢的征收安置矛盾,还涉嫌违法,应依法对相关主管人员追究责任。

  愿逝者安息、悲剧不再重演的同时,也希望各级政府部门在征收房屋、土地的过程中切实做到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矛盾、纠纷,真正做到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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