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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之间签订的行政协议,是被征收人取得补偿款的依据。新《土地管理法》变更了“发布征收决定”与“签订补偿协议”的顺序,由原来的“先下征收决定,后签补偿协议”变为“先签补偿协议,后下征收决定”。然而,新法规定下,签了补偿协议却不一定生效,原因是什么呢?如果未生效,对被征收人是否有利呢?
【顺序变更,补偿协议变成了附生效条件的行政协议】
首先,征地补偿协议的双方是行政机关和被征收人,征地的目的是公共利益,行政机关有依据协议支付补偿款等义务,被征收人有按时交付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义务。补偿协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可以适用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
其次,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多数被征收人签订了补偿协议,征收机关才能将征地行为进行报批。而申请能否得到准许批复,还受到其他条件的影响,比如前期调查是否合法、补偿款是否足额到位;即,补偿协议是否有效还受到能否得到批复这一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这样一来,签订的补偿协议在性质上就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签订后,协议成立; 获得批准后,协议生效;若征地未获批,则协议不生效。
【补偿协议的新法规定,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签订补偿协议变成了报批的前置程序,并赋予了被征收人听证权。新《土地管理法》下,多数人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机关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相关情况修改安置补偿方案。如果征收机关未取得是多数人签字的补偿协议,就无法得到准许征地的批复手续。另一方面,补偿协议作为附生效条件的行政协议既可以限制征收机关恶意扩大征收范围,又能确保征地未获批时,协议无效,具有实务和理论上的双重作用。
至于实践中的具体操作,还要待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做进一步的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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