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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守双方】
上诉人: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案情简介】
2008年9月10日, 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送达《限期办理“结建”审批手续告知书》,告知上诉人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秋实第一城项目”)未按照《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同时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要求上诉人9月14日前到被上诉人处办理“结建”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
2009年6月18日,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呼人防征费字(00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决定对上诉人新建的“秋实第一城”项目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72.46万元。上诉人认为,“秋实第一城”项目是针对经济适用房的建设项目,根据《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应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错误观点】
只要是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就可以免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案件重点】
重点: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经济适用房,不可以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就近易地修建。
综上,要解决案件的重点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要的异地建设费,是否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答:根据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的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依法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经济适用房”,是否仅指向合法建设行为?
答:虽然《办法》没有明确其调整对象,但从立法本意来看,其指向的对象应是合法建设行为,否则就会造成违法成本小于守法成本的情形,违反立法目的,不利于维护国防安全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本案中,上诉人对依法应当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没有修建,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不能适用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有关优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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