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贵州公交坠湖:受害者该向谁索赔?

2021-12-02 来源: 浏览:547

  2020年7月7日12时许,安顺市一辆车牌号为贵G02086D的2路公交车从安顺火车站驶向客车东站,在途经虹山湖大坝中段时,冲破石护栏坠入湖中。经全力搜救,共搜救出 37 人,其中受伤 16 人,无生命体征 20 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1人。

  公交坠湖事件令人唏嘘不已,涉事司机已经身亡,受害者家属还能否得到救济?如果主张赔偿,该向谁主张?主张的理由又是什么?,让我们带着一系列疑问分析“公交坠湖”事件中涉及到的赔偿问题。

【受害者(家属)向公交公司主张赔偿】

  从主体上:如果受害者未去世,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公交公司;如果受害者去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其近亲属有权向公交公司主张赔偿。

  从请求权基础上:受害者既可以从合同的角度也可以从侵权的角度主张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的角度:《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受害者与公交公司成立的是客运合同关系,合同的双方是受害者、公交公司,涉事司机不是合同当事人,且受害者的伤亡并非自身原因所致。故,公交公司理应承担无过错的违约赔偿责任。

  侵权的角度:《侵权责任法》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任。本案中,涉事司机是公交公司的员工,驾驶公交车系其执行工作任务的表现,可以说,是涉事司机的职务行为造成了侵权事故的发生。故,公交公司理应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赔偿责任。

  从赔偿的内容上:结合《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可以划分为如下几类:

  (一)赔偿乘客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赔偿乘客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三)造成乘客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四)造成乘客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五)造成乘客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受害者(家属)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

  从主体上:如果受害者是被保险人,那么“公交车坠湖事件”发生后,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

  从请求权基础上: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有权依据《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从理赔的内容上: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支付保费。

  最后,也提醒此次事件中的受害者(家属),即使涉事司机故意坠湖,他和他的继承人也不是赔偿的主体;如果没有购买相应的人身保险,受害者(家属)可以将公交公司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进行索赔。如果购买了相应的人身保险,您可以一手向公交公司主张赔偿,一手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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