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18岁小三被原配骂跳楼,父母索赔109万,法院判决不赔!

2021-12-01 来源: 浏览:1179

  今天我想分享一个最近很火的案子,18岁小三跳楼自杀,小三的父母向原配索赔109万,一审法院全部驳回。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首先我先大致介绍一下案件经过:一个幸福的三口之家,在丈夫外出工作之际,偶然认识了一个18岁的少女,丈夫和小三迅速确定恋爱关系并且同居在东莞小半年,然后原配妻子和婆婆知道后,赶来想让丈夫浪子回头。结果没看到抛妻弃子的丈夫,只看到了小三。妻子很生气,指责小三,并说出“你跳下去啊,我自杀的时候都没有人看,你自杀的时候还有人知道。”最后小三从8楼跳楼身亡。小三的父母认为是妻子不断辱骂自己女儿,造成她精神崩溃,妻子要为自己女儿的死亡负责,所以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她赔偿109万,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驳回了小三父母的诉求。

  本案的焦点在于:妻子到底有没有辱骂小三,妻子的言语是不是超过了合理限度,足以导致小三自杀。如果超过了,那妻子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没有超过,那么自杀就是后果自负的。

  因此,本案证明小三的死亡与妻子的言语攻击是否有因果关系就至关重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将“谁主张,谁举证”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标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具体到本案,应当由小三的父母对妻子存在言语过激导致小三跳楼自杀加以证明。判决书中证据部分,只有小三的家属和朋友声称妻子用不堪入耳的脏话辱骂过小三,但从现场民警和其他人的证词中没有体现出妻子用过激的语言刺激到小三。我们从证据的证明力来看,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是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而本案小三的父母、表哥、朋友都属于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又没有其他证据相辅相成,那么这就属于举证不足,小三的父母作为原告有举证责任但是举证不足,那就得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被法院判驳的风险。

  对于妻子承认自己曾说过“你跳下去啊”那句话,法院认为是情有可原的。

  那么法院无论是从事实、证据、还是法律的角度,得出小三是自己主动跑到八楼跳楼的自杀行为,与妻子的言语无关,妻子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作出驳回小三父母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是合理的。

  并且,这份判决还有一个可圈可点的地方,就是法官认为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小三非法同居,系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行为,亦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以谴责。

  那么,您对这个判决是怎么看的呢?

微信咨询

关注公众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5F

电话:156-5079-8851

邮箱:ZF@zhongfuls.com

Copyright 2020 拆迁律师 京ICP备20011413号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

律师咨询电话

156-5079-8851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