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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个月来,山东的“合村并居”引起了专家、学者、网友的热烈讨论;不过很多人都将“合村并居”和“征地拆迁”混淆在一起。今天,我们就聊聊合村并居那些事儿~
【“合村并居”不是“征地拆迁”,套用到的是增减挂钩政策】
所谓“合村并居”,就是拆除农民住房、合并原有村庄,建立新型农村社区,让农民集中住进楼房。
所谓土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合村并居”是土地增减挂钩下的产物:在集体土地上推行“合村并居”,必然导致农村大量的宅基地被闲置出来;这样一来,只要复垦农村闲置的宅基地,就可以在城镇中获的相应数量的建设用地指标。
与征地拆迁相比,合村并居并不改变集体土地的性质,补偿的标准也会低一些。此外,《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征地拆迁的补偿项目、征收程序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合村并居”更多是土地“增减挂钩”政策下的产物,主要靠村民自治、政府指导和政策规定来落实,相应的程序及补偿项目尚未在国家层面有统一明确的规定。
【“合村并居”遇到断水断电,可以诉讼维权】
山东地区的“合村并居”之所以引发热议,还在于推行过程中出现的“一刀切”政策;特别是出现对所谓“钉子户”的断水断电行为。
《电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如果供水公司和供电公司为了配合“合村并居”而故意断水断电,系故意违约行为,应承担《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违约责任。
【不满意“安置条件”,切勿随意签订相关协议】
根据自然资源部的规定,在加强村庄规划的过程中,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意愿,反映农民诉求;山东省的规定也指出,凡纳入增减挂钩项目区进行改造的村庄,首先要妥善安置好农民生产生活,做到先建后拆,建一批、搬一批、拆一批、复垦一批……
由此可见,“合村并居”必须要尊重农民的意愿,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凡是“先拆后建”、“补偿标准过低、未合理安置”都属于违规行为;所以大家一定要确认好相关安置条件后,再签订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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