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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处罚!恶意抢注商标,亵渎英烈精神“清澈的爱”

2021-11-24 来源: 浏览:620

  “清澈的爱,只为中国。”是18岁的戍边战士陈祥榕生前写下的战斗口号。2020年6月他在守边护边时壮烈牺牲,他的事迹令人泪目,他的口号如此纯粹,饱含着爱国的深情。然而,2021年2月19日,中央军委为陈祥榕追记一等功后,突然有很多企业和自然人以“清澈的爱”为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注册申请。截止到3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通过官网公布了依法驳回17件商标注册申请。

  3月25日,山东省有两家申请注册“清澈的爱”商标的企业已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顶格处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那么关于“清澈的爱”的商标问题,涉及到以下两方面法律问题,我们一起看一下。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什么要驳回17件商标注册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因为这些企业和自然人注册的目的其实是“蹭热度”、“博眼球”,企图将英烈的精神口号商品化,以此谋取不当利益。这是一种对战士们爱国情怀的亵渎,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极易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是可谴责的行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基于该法条快速做出对第53747825号“清澈的爱”等17件商标注册申请作出驳回决定。

  此外,我国目前也在通过完善立法加强对新时代英烈各种权益的保护。如《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二、山东两企业为什么会被行政处罚?

  你以为恶意抢注商标仅仅只是驳回申请那么简单么?不,还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根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月25日,肥城市顺佳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省壹份爱食品有限公司两家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罚款一万元。处罚信息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当事人承认自己的违法事实,接受处理结果,承诺今后不再发生此类行为。

  爱国战士们的奉献精神是一种多么无私的情感,绝对不能被亵渎、被消费,因此还在动“歪脑筋”的企业和个人要小心,为自己的言行负责,商标领域绝无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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