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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是征收决定后的程序与权利。该条共三款,分别规定的是发布公告、宣传工作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接下来我们逐款看一下。
【法条】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解析第一款】
市、县级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必须包含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公告是房屋征收决定的必经程序,是为了让被征收人及时知道这次征收的一些重要信息,了解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涉及到什么时候征收、征收哪里、怎么征收、怎么补偿等这些牵扯到被征收人利益的事项。
因此,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布,一般应张贴于征收范围内及其周围较为醒目、易于为公众查看的地点,也可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布。通过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使被征收人在正常情况下了解自己已成为征收当事人,。
也就是说,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应当立马就能看到征收决定的内容,可能能两种结果。第一种结果,被征收人如果认为征收补偿方案合适,认为征收决定各个环节和程序没什么问题就可以选择接受征收。第二种结果,被征收人如果对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认为征收决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征收违法等等,可以选择救济,救济手段主要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具体而言,公告中应当明确,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解析第二款】
因为房屋征收决定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被征收人房屋的重要法律文书,所以对于被征收人来说可能有些地方难以知悉或理解。此时,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宣传和解释就显得格外重要。宣传要保证被征收人都能知晓征收工作开始了,解释是为了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信息对称,只有双方互相理解、互相配合,征收工作才能顺利完成。因此,不光是作出征收决定的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当地的房屋征收部门也要负责宣传、解释工作。
【解析第三款】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实践中对于这款的适用有时会出现分歧。有些人认为一旦行政机关作出征收决定,那国有土地使用权当即收归国有,相关部门可以继续流转。即使征收决定中存在不合法、不合理的问题,被征收人也不再能以原告身份起诉行政机关了,也就是原告不适格了。但也有一些人认为,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时间点仅凭第三款无法确定,是完整的征收工作结束了才收回,还是公告时就算收回了,都不一定。
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是宪法赋予的权利,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第六项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征收,《条例》的级别还不够,不过《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规定了“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因此,笔者认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的时间点应是被征收人去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国有土地使用权就通过不动产公示制度变更了权属,由私人财产变为国有财产。就如同民法上买卖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才转移所有权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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