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人工繁育的野味也不能吃了吗?广西的朋友,注意啦!

2021-11-22 来源: 浏览:451

  在今年夏天,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和财政厅公开了《广西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指导意见》,对12类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处置方式和补偿标准做了说明。很多依法持有《陆生野生动物人工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养殖场、养殖户都将受此影响。长久以来食用野生动物已成为一种习俗,但由于SARS、新冠病毒等带来的惨痛教训,国家下定决心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那么处置的法律依据从何而来?为何应予以补偿?

野生动物依法禁止食用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人工繁育的主要目的是用于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开展物种保护活动,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经批准可以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而《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明确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此,即使持有《陆生野生动物人工驯养繁殖许可证》,所繁殖出的野生动物也不能以食用为目的进行销售。

  对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生产、经营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将会受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如构成犯罪,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受影响农户应依法予以补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七条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是国家权力机关按法定程序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应予以执行。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所以,养殖户依法取得《陆生野生动物人工驯养繁殖许可证》即为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相关行政机关如依法变更或者撤回该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则应依指导意见对养殖户进行补偿。如养殖户人工繁殖的野生动物被处置而未获得补偿,则可以委托行政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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