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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宣判了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等与王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龙集团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被诉侵权人王龙集团公司等盗用香料“香兰素”技术秘密,被判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1.59亿元。这也是到目前为止我国人民法院史上判决赔偿额最高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这个案件。
【事实篇】
本案原告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欣晨公司”)共同研发出生产香兰素香料的新工艺,并作为技术秘密加以保护。在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前,嘉兴中华化工公司是全球最大的香兰素制造商,占据全球香兰素市场约60%的份额。
2010年,被告王龙集团公司成功挖角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前员工傅祥根(本案被告之一),以高额报酬要求傅祥根将“香兰素”技术秘密披露给王龙集团公司监事、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龙科技公司”)董事长、本案被告之一王国军。随后,被告傅祥根进入被告王龙科技公司的香兰素车间工作。
2011年6月起,王龙科技公司开始生产香兰素,短时间内即成为全球第三大香兰素制造商。2015年,被告喜孚狮王龙香料(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孚狮王龙公司)成立,持续使用王龙科技公司作为股权出资的香兰素生产设备生产香兰素。
2018年,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王龙集团公司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5.02亿元。一审法院判令被告们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50万元。
当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诉,期间被告没有停止侵权行为。2021年2月26日,最高院作出终审判决。
【
一、什么是技术秘密?
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一种。
一项技术信息要构成技术秘密,必须同时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四个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如果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或者已经在公开出版物上公开披露的,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就本案中,“香兰素”香料是原告研发出的新工艺,其一直以技术秘密加以保护,符合技术秘密的要构成件。
二、侵害技术秘密的后果?
本案中,被告非法获取涉案技术秘密,没有实质性的研发成本投入,对标原告公司争夺客户、抢占市场份额,获得巨额利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行为人有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行为的,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被告会承担什么后果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如果行为人侵犯了被害人的商业秘密且造成损害的,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侵权法律责任。如果构成犯罪,对此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侵犯商业秘密罪。需要注意的是,技术秘密的密点确定和证明是最主要的难点之一。
三、为何被告面临如此巨额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本案当中,选择了侵权人在2011年—2017年期间实际每年销售至少2000吨作为销售量,乘以权利人销售香兰素的价格和利润率,得出侵权人侵权行为产生的销售利润。
首先,本案侵权人有严重的侵权情节,侵权手段比较恶劣,主观故意较明显,且恶性比较强、时间长。其次,本案部分侵权人例如王龙科技公司等实际上是以侵权为业的公司,其成立的目的和成立后的经营行为主要是利用他人技术秘密生产香兰素。另外,本案权利人和侵权人两方企业是国内生产香兰素的主要企业。由于侵权人非法获取和使用权利人的技术秘密进入市场,导致权利人产品价格急剧下滑,市场份额也大幅缩减,给权利人造成损失巨大。结合权利人提供的经济损失相关数据,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涉案技术秘密商业价值极大、王龙科技公司等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行为保全裁定等因素,最高人民法院才作出赔偿额如此之高的判决。
总而言之,本案的巨额赔偿体现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对保护重要产业核心技术的决心。明确了以侵权为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连带责任,推进了民事侵权救济与刑事犯罪惩处的衔接彰显了国家严厉打击恶意侵权行为的司法态度。也警示工商业经营者,不要试图“不劳而获”,用侵犯他人知识产品来牟取非法利益,做诚信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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