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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附期限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被很多老人用来解决百年之后的家产纠纷。但社会瞬息万变,如果房屋经遗嘱处分后,又遇到了征地拆迁,拆迁款该如何分配呢?今天,我们就聊聊这个问题~
【遗嘱订立在安置协议签订之前,遗嘱无效】
在遗嘱继承关系中,房屋是遗嘱处分的标的物,只有遗嘱人去世后,遗嘱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也就是说,遗嘱人在生前以行为的方式作出与遗嘱相反的意思表示,会导致遗嘱被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具体到拆迁过程中,房屋所有权人在遗嘱中将房屋处分给他人后,又以签字的行为表明将房屋交付拆迁单位。这种情形下,实际是遗嘱人以行为的方式作出了与立遗嘱时相反的意思表示并导致了标的物的灭失。故,原遗嘱已经被撤销。
【遗嘱被撤销后,拆迁款不能视为房屋的对价发生遗嘱继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被拆迁后的对价是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补偿金或产权调换的房屋。由于遗嘱人并未明确表示房屋被拆迁后的对价作为遗嘱的组成部分;同时,遗嘱订立在前,协议签订在后,所以遗嘱人没有处分补偿金或者产权调换房屋的意思表示。综上,不能将补偿金或产权调换的房屋作为遗嘱中标的物的变更,更不能依照被撤销的遗嘱发生继承。
【安置协议签订在遗嘱订立之前,拆迁的对价可进行继承】
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补偿款或者产权调换的房屋成为遗嘱标的的对价,遗嘱人的遗嘱虽写明房屋发生继承,但实际上是处分房屋的对价,即补偿款或者置换的房屋,所以遗嘱有效,拆迁的对价可以进行继承。
此外,若不存在遗嘱,相应的安置补偿权利则适用法定继承的规定,即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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