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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是征收第一步: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是进行房屋拆迁补偿的纲领性文件,是征收补偿的依据,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补偿问题时,是在征收补偿方案的基础上协商的,然后双方再签订具体的书面的征收补偿协议。
接下来我们一起看一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是如何规定的。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一、第十条主要讲了两方面问题,一是征收补偿方案的制作主体和程序,二是征收补偿方案的公示公开。
首先,征收补偿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向它所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备。如果没有房屋征收部门的授权,其他政府部门或企业、个人是没有权力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的。
其次,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并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向民众征求意见。为了给群众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30日。对于征求意见的形式,各地可因地制宜,采用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二、第十一条主要讲了两方面问题,一是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的处理,二是旧城改造的特别规定。
首先,市、县级人民政府将第十条所述的公布征求意见的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后的情况及时公布。
其次,关于旧城改造的特别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需要注意的是,如何理解多数被征收人的概念,这里的多数人应理解为过半数以上的人,即简单多数。
也就是说,当征收补偿方案公开时,被征收人应当关注一下,仔细思考这个方案的可行性,因为它是将来签订补偿协议非常重要的依据。如果被征收人认为与他相关的这个征收补偿方案违法、有问题或者不合理,应当积极地、及时地向政府反映意见或建议,以便得到更符合利益和期待的征收补偿方案。
如果认为自己不能清楚的辨认征收补偿方案是否会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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