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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高空抛物罪成为独立罪名。就在当天,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案,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接下来我们就了解一下这起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
【事实篇】基本案情
2020年5月24日,位于溧阳市、家住三楼的徐某某与朋友王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继而发生了肢体冲突。打斗过程中徐某某一时激愤,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王某某见状上前夺刀未果,徐某某将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
楼下居民发觉后向楼上质问,徐某某对于指责气愤不过,又将第二把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见状报警。因为涉嫌犯罪,徐某某随即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1年3月1号,溧阳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高空抛物罪一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高空抛物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理篇】案件分析
一、徐某某高空抛物罪
什么是高空抛物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刑法》第291条之二第一款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徐某某先后两次将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虽然没有伤及无辜,但是仍具有给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威胁的社会危害性。扔第一把菜刀后被制止后又扔了一次菜刀的行为,可见她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因此,构成高空抛物罪。
此外,在民事领域,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也进一步规定了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细化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承担责任主体,新增了建筑物使用人在赔偿后可追偿的条款,明确了物业管理机构需履行防范义务、公安等机关负有调查义务等。
二、徐某某高空抛物的溯及力问题
本案徐某某高空抛物的行为是在2020年实施的,而《刑法修正案(十一)》是2021年施行的,那按照高空抛物罪判处,是否符合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本案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前,该女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可能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该罪起刑点为3年有期徒刑;高空抛物罪的起刑点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人更有利。因此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采用新的罪名,符合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近年来,随着高层住宅越来越多,高空抛物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案件屡见不鲜,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溧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这起高空抛物案件,体现了刑事司法领域对于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希望大家通过关注《刑法修正案(十一)》和类似案例得到警醒,共同守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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