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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确实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区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规定。今天我们一起看一下第九条是如何规定的。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从法条的描述上我们可以看到,第九条是在第八条的基础上,从另一方面阐述了征收的目的和要求。第八条主要讲了两方面问题,一是作出征收决定的主体,二是公共利益的具体范围。第九条讲的是不仅是为了公共利益,还要保证是为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正常的土地需求范围内,行政机关应该先制定合理、民主的时间上和空间上的规划,再根据规划进行征收。在此过程中,谨防不当征收或滥用征收权的行为。
一、征收要规划先行
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规划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综合性规划。规划是政府为了满足公共需要、提供公共服务、促进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城市功能、改善居民的生活生产条件和环境,在充分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意见、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依法编制并经过批准的。简言之,规划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制定的。此外,事先规划可以预先对相邻关系进行调整。
二、征收要纳入年度计划
第九条规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应当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为何这么规定,是因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直接与当地居民的利益相关,由民意的代表机关来审议通过,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
三、征收要征求公众意见
在国家和地方政府基于公共利益制定规划或计划时,必须保障公众参与的权利。因此,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了制定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在其他法律法规中也做了一些具体的规定,如《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这些措施有效地保证了公众对城乡规划制定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总之,我国曾经因为城市规划不够详尽和透明,出现过很多乱象,很多都演变成了历史遗留问题。如今,国家发展迅猛,国民经济飞速增长,政府在宏观调控时应当依法行政、科学行政,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作为公开行政的重点领域,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作为制定详细规划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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