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征收决定的作出

2021-11-15 来源: 浏览:61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是依法征收的前提条件之一——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第八条具体规定了六种情形,既是为政府依法行政、防止政府曲解及扩大公共利益范围,也是为公民依法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今天我们一起看一下第八条是如何规定的。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 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主要讲了两方面问题,一是作出征收决定的主体,二是公共利益的具体范围。

一、关于征收主体问题

  新条例明确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职权法定的原则,省级人民政府是无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这与《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享有土地征收决定权是有区别的,故今后在制定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制度时,应注意衔接。也就是说,能够作出征收决定的主体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如果被征收人看到征收决定是其他机关做的,该决定就是不合法的。

二、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

  由于公共利益是一个很抽象的概念,因此《条例》只是用列举的方式大致规定了五种表现形式。包括: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其他。

  这里有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首先,“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本质上是牺牲被拆迁对象这一特定群体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人特定的社会弱势群体。

  其次,“危旧城区改造”要区别对待。不是所有的旧房都能被征收。对旧城区进行改建,有利于城市整体水平的提升,土地资源的整合和配套设施的完善,旧城区的拆迁改建工作,对于政府、发展商和业主能达到共赢结果。政府组织的危旧房改造项目中,既有房产开发商的商务利益,也有政府的公共利益,还有房屋被征收人的财产利益。对于危房,如果不进行强制性改造,可能会带来严重后果,危及其他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从这层意义上讲,可以将危房改造纳入公共利益。而不具有公共利益属性的,即便是旧房,公民也有自由支配的权利,政府不能过度干预。

  再次,这里的“其他”,是一个兜底性条款,要求的是虽然不符合前五项,但必须同样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且公共利益的程度要与上述五项相当才行。由于兜底条款可能会扩大行政权力的范围,因此在适用第六项时要谨慎。如果百姓是以其他原因被征收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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