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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发现违法征拆行为后的举报与监察

2021-11-11 来源: 浏览:535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第七条是一个特殊的条文,它不是从正面规定征拆补偿的具体做法,而是从反面赋予了公民举报的权利、监察机关监察的权力。第七条是对《宪法》赋予的公民在征收与补偿过程中申诉、控告、检举权利的体现。今天,我们来解读一下《条例》第七条,违法征拆的举报与监察。

  第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制度中的举报制度

  首先,第七条第一款是什么意思呢?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征拆过程中征收部门或者人员有你觉得违法的行为,那你就可以向与这次房屋征收有关系的部门举报违法行为。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可能有人会问,那我和这次征拆没有什么关系,我能不能举报呢?这里我们要明确一点,法条中规定的举报的主体既包括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也包括与征收活动没有利害关系的任何组织和个人。这体现了公民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也是举报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主体要求的不同。所以,即便你只是路过,看到征拆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你觉得不能坐视不管但又怕自己没有资格管,不用担心,法律已经赋予你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

  其次,发现了违法失职行为,你想举报该找谁呢?《条例》中规定的是,负责接受举报的主体主要包括: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和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和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以及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监察、审计等部门。也就是说,基本上只要是和这次征拆有关系的部门你都可以去举报,之后再怎么移送就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事了。这些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核实、处理,不得对举报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并且应当对举报事项、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等予以保密。

  之后,解决了“谁能举报”“向谁举报”的问题后,我们再来看“举报什么内容”。举报的内容既包括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例如,违反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违反规定给予补偿,政府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等;也包括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的有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例如,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等,还包括被征收人的行为,例如,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等。

  最后,公民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法律赋予给你主动监督的权利,但是你也应当积极、合法的行使你的权利,不得滥用权利阻碍征拆进程。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举报制度本来是为了发现和纠正征收部门的错误行为,如果是故意诬告陷害、阻挠征收部门正常工作的话,那就违背了举报制度的初心,甚至公民要为自己的污蔑行为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察制度

  行政监察是行政系统内部的一种专门监督,对于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有着重要的意义。

  根据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这既是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一项重要职责。

  根据《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说明对行政监察行为不服的救济途径亦是在行政监察系统内部启动。这里要注意的是,行政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作出监察处理的行为以及是否按照控告、检举的内容实施监察,不受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举报制度,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察,旨在防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督促有关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规范被征收人和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的其他组织(例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等)的行为,从而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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