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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个别征收单位为了推进拆迁进度,违法强拆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给相对人造成了重大利益损失。其中,较为普遍的就是室内物品损失,而且强拆直接导致物品的灭失,使原告无法进行举证。今天,我们就聊聊室内物品的损失赔偿问题。
【主张赔偿以确认违法为前提】
主张室内物品的赔偿系被征收人在非法强拆后的救济手段,以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为前提。所以,行政相对人可以在对强拆行为提起复议或者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如果未一并提起,可以在确认非法后,先向赔偿义务机关(征收方)提出申请,对方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可以提起国家赔偿之诉,主张室内物品赔偿。
【证明物品损失的责任由被告承担】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同时,《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非法强拆后,证明物品损失的责任应按如下规则分配:原告提供初步证据(主张赔偿的物品清单),被告证明清单内的物品不存在或者未受到损失(拆除时对室内物品进行了登记保全,制作了物品清单交被征收人签字),否则未超出市场价值和符合生活常理的室内物品赔偿请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此外,如果原告主张的物品损失不符合一般生活常理,比如在非法强拆的室内有古董名画一幅,那举证责任就重新回到原告身上,由原告证明该名画确实存在,否则就不能得到赔偿;对于物品却已损毁,但价值无法确定的情况,则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酌定赔偿数额。
在这里也提醒您,主张室内物品的赔偿是有时间限制的。
一是您在复议或者诉讼时一并提起;
二是赔偿义务机关(征收方)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您可以在规定期限届满后的3个月内提起国家赔偿之诉。
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方面遇到纠纷,欢迎联系律师详细咨询,尽早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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