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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周星驰被前女友于文凤追讨7000万港元投资佣金一案,18日在香港高等法院开审,引发公众关注。代表周星驰一方的律师否认周星驰在2002年协议同意分配10%的投资利润给于文凤,称两人2002年在寓所共度圣诞夜时,周星驰提出给对方10%的投资利润,这笔钱充其量只是馈赠,且是周星驰热恋时的“情话”,并非商业决定,也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约束力。
然而,情侣之间的“情话”就真的没有法律约束力吗?虽然周星驰身处香港,所适用的香港法律与大陆法律有所不同。但我们也可以从我国民法领域的相关法律出发,针对情侣间口头承诺这一法律问题一探究竟。
一、情侣间口头承诺需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因此,满足上述条件的情侣间承诺才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产生相应的民事法律后果。
二、口头承诺形式为法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形式。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所以,情侣间的口头承诺无论从民事法律行为的角度还是合同的角度来理解,均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是具有相应民事法律效力的。一方所述的口头承诺如未依照法定程序或未经另一方允许,不得随意变更、解除。
虽然口头承诺具有与书面形式承诺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往往难以证明。情侣双方在遇到纠纷时,会因自身利益混淆事实,法院如缺乏证据难以判定,导致实现口头承诺困难重重。因此,可在情侣间形成口头承诺之时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固定证据,用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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