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摊主违法停车还能不处罚?为安徽合肥交警温情执法点赞!

2021-02-04 来源: 浏览:404

  近日,在安徽合肥街头,出现了一场有温度的交通执法:一位90后摊主驾驶其小货车驶入禁行区并在路边违法停车卖货,交警及时发现并告知其交通违法行为。在了解到摊主的难处后,交警主动免去其400元罚款和记6分的处罚,仅对摊主进行教育。我懂你打拼不易,你知我执法之意。既维护了法律尊严,又使身处疫情困境的摊主免于雪上加霜,为这位交警的温情执法点赞!

  很多网友在称赞交警的同时,也对这种处罚结果的合法性产生质疑,是否存在“区别对待”“选择性执法”的情况?为此,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这次交通执法的具体情况。根据执法视频中的内容,交警共告知货车摊主两项交通违法行为:

  一、在禁止停车区域违法停车,罚款200元,记3分;

  二、驾驶货车进入禁行区,罚款200元,记3分。

对于违法停车行为: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本次事件中,货车摊主驾驶其小货车至有明显禁止停车标识的路段停车,客观上已构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违法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对货车摊主进行罚款、记分处罚。因为交警是现场执法指出货车摊主的违法行为,可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只有在交警警告后货车摊主拒绝立即驶离的情况下,才可以对其进行罚款处罚。而货车摊主在禁止停车标识处停车的行为属于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情形,是可以记3分的。

对于驶入禁区行为: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为了缓解城市交通压力,配合城区市政建设,许多城市的交管部门出台了很多禁行规定,也划定了一些禁行区域。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因此,货车摊主驾驶其小货车驶入合肥市货车禁行区的行为已违反当地关于道路通行的具体规定,是可以被处以罚款的。同样因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情况可以记3分。

那么,货车摊主违法停车却不罚款、记分的法律依据何在?

  首先,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国家设立行政处罚的目的不是为了处罚而罚,而是通过处罚达到教育行为人遵守法律的目的。且行政处罚要遵循合理行政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处以相适应程度的处罚。过度处罚不仅达不到教育行为人遵纪守法的立法目的,而且很可能会激化社会矛盾,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因此,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本案中,货车摊主虽然存在两项交通违法行为,但交警指出后货车摊主认识到错误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且未对交通秩序造成影响,确实属于违法情节轻微的情形。所以交警指出货车摊主的交通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不处以罚款、记分的执法结果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律是刚性的,但执法可以有温度,人性执法、温情执法照样能释放法律威严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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