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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承办一个征收拆迁的案件,政府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规划材料”,法官在开庭审理时,向政府释明,要求在3日内提交补充。看到这一幕,被征收人非常不理解,政府的举证期限早在开庭前就满了,为何现在还让他们补充,是不是有偏向性呀?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征收拆迁的案件中,政府要在收到起诉状副本的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延期,否则视为没有证据。这样一看,期限规定的很明确,超期视为没有证据,看来是不能在庭审中让对方补充提交。
但事实并非如此,因为法律还有一项规定,就是补充的证据,如果涉及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那么即便过了举证期,法院也有权要求政府提供或者补充。
什么叫“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呢,我们还是以征收拆迁为例,项目所涉及的土地规划、城乡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都不是针对某个人作出的,而是针对不特定的社会群体作出的,并且与当地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密切挂钩,所以属于法条规定的范畴,可以要求补充提交,这一点也在法院判例中得到确认。
当然,如果是针对个人的处罚,比如停车被贴条,我们不服,提起法律程序,对方没有在期限内举证,那确实是视为没有证据的,毕竟这与法条规定的那些除外情形没有关系。
总之,征拆案件的举证期满,如果涉及到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法院是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补充的,而且也有对应的法律依据,大家不要有过多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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