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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的集体经济成员资格,与宅基地分配、土地承包、征地款发放密切相关。但成员资格的认定,却引发不小纠纷,到底是村民自治,还是由法院确?一个视频搞清楚!
根据当前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单纯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但当事人主张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实体权益的,人民法院有必要对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审查。
啥意思呢,简单讲,我们不能单纯提一个诉讼,主张法院来认定我的集体成员资格。但因为集体成员资格的事儿,引发纠纷了,我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解决这个纠纷,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就需要对成员资格的问题,一并审查。
举个例子就好理解了,村里征地后,制定了补偿款的分配方案,只要是集体成员,都可以领取10万元。我们属于“男到女家”的情况,也就是“入赘”,户口也迁过来10几年了,但村里就是不认可我们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为我们不是本地村民,我们的户口只是认定因素之一,不是唯一。
这个时候我们该怎么做呢?直接起诉到法院,让法院认定成员资格是行不通的,法院大多会以该事项属于村民自治,然后驳回我们的起诉。正确的做法,是起诉到法院,主张这10万元的征地补偿款,也就是说,就这个成员资格引发的纠纷提起诉讼,这个时候,法院需要受理,而且会在前期对身份进行核查。
可见,法院不会直接认定成员资格,但会在相关纠纷中,审查成员资格,并据此对纠纷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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