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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天你进城当了公务员或者入职了国企,农村老家的土地被征收,这时对于农村土地的征收补偿款你还有没有权利获得呢?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行申2255号裁定中是这么认为的:
最高院认为由于我国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的性质决定,国家征收农民土地的,征收补偿款并非属于使用者农民个人,而是归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对征收补偿款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进行分配,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不应当享有分配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权利。当事人被招录为国有企业职工,自此已经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其主张享受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征收补偿款的权利,缺乏事实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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