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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黑龙江大庆的某理发店,来了一名卫生监督局的工作人员,王某,气势汹汹地一把扯下卫生许可证并撕毁。然后店主就问这位工作人员,为什么撕我的许可证。这位工作人员也不客气,直接对店主说,我有权利撕你的卫生许可证,惯着你的,不行就拘你,把营业执照给你吊销了,强制关店一个月,不配合再拘留,罚款5000到1万。
是什么原因导致王某的火气这么大呢,其实是理发店在2月份以来,3次未能落实重点人群的核酸检测政策,而且当日在进行执法检查时,仍不够配合,所以出现了上述的一幕。
咱们说,这个王某这么豪横,他到底有没有权利当场撕毁卫生许可,对店主进行处罚呢?
根据最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进行当场处罚的,只有两种,一种是“警告”的行政处罚,一种是“罚款”的行政处罚,而且罚款还必须是小额,个人不超过200,企业不超过3000,只有满足这两类,才能当场处罚,其他类型的行政处罚,比如暂扣许可证件、吊销许可证件、行政拘留等等,都不能当场处罚,必须先立案、然后调查、听取相对方的陈述、申辩,只有这些程序走完,才能做出处罚决定,而且必须还得是书面的决定。
到理发店这个事件中,它显然不属于可以当场进行处罚的情形,王某是没有权利撕毁卫生许可的。而且咱们退一万步讲,就算是当场处罚,也要出具执法证件,填写书面的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的违法事项、处罚的种类、时间、地点等信息,否则也属于违法的行为。
当然了,店主如果真的不配合疫情防控政策,那店主确实会受到处罚,因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如果当地政府发布了紧急状态情况下的决定、命令,比如疫情防控的命令,要求店主几日内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否则不允许营业,但你就是不去做,而且硬要营业,最高将面临500元的罚款和10日的行政拘留。
不过即便是这样,处罚的种类也是罚款和拘留,它和为卫生许可也没有关系,对应作出的处罚主体,那也是公安机关,你一个卫生监督部门也是没有职权作出处罚的。
最后我想说的是,“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些话不能仅仅体现在纸面上,而应当落到实处,这样才能更好地提升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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