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签了补偿协议后,房子被强拆,还能起诉确认违法吗?

2022-07-26 来源: 浏览:643

  征收拆迁过程中,签了补偿协议,能拿多少钱基本就盖棺定论了,但也有部分被征收人,签了协议后,觉得自己被“骗”了,别人同样的房子,拿的比自己多得多,于是选择不腾房、不交付,继续占有使用,实际控制。在这种情况下,征收方拿着你签字的补偿协议,为了加快进度,很可能来强制拆除,由此就引发一个问题,一但征收方来强拆了,我还能不能起诉,毕竟我已经签了补偿协议,拿了补偿款?

  很多人认为不能起诉,如果自己对补偿不满意,当初就不要签协议,你签了协议就代表对补偿的认可,现在钱都拿了,又不交房,人家强拆理所应当?

  其实这种想法有一定的合理性,毕竟我们是一个契约社会,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所以补偿协议里面已经约定的项目,比如房屋的补偿、附属物的补偿等等,就很难去变更具体的数额了,你要做的,就是依据补偿协议,要求征收方如期足额支付这些款项。所以从这个角度,确实很难提起一个确认违法的诉讼。

  但大家有没有想过,签了补偿协议后强拆,会不会在补偿协议的那些补偿项目之外,造成新的损失?比如室内的物品,在征收的过程中,它是不会写在补偿协议里的,因为正常的流程是,征收方给你一个搬运费,你把物品搬走,继续使用,所以物品本身的价值不在补偿协议中。但在我们刚刚说的情形下,你签了补偿协议不搬走,征收方拿着补偿协议来强拆,那就很有可能造成这些物品的损毁,而这些物品的补偿又没有落实在补偿协议里,肯定要有一个救济路径,而这个途径呢,就是针对强拆行为,提起确认违法之诉,进而主张赔偿。

  也就是说,即便签了协议,还是有机会去起诉确认强拆违法的。这不仅是我的看法,也是最高院的观点。根据最高院的答复,要根据被征收人是否仍在房屋内居住生活、被征收人是否腾空交付房屋、房屋内是否存有物品等因素,判断起诉主体资格,如果还在室内居住,室内有物品未腾空,那就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反之,就可能因为没有利害关系而被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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