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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朋友咨询,说村里要修路,自家的宅基地属于必经之地,所以村里要收回去,但现在又没有新的宅基地可供申请,给的补偿还特别低,自己想要维权,但不知道该起诉谁,是起诉当地的政府还是村集体,是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都不清楚,非常困惑。
其实这个问题很具有代表性,它是一个民事和行政相结合的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为了村里的公益事业建设,村集体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具体到宅基地上,现在的批准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原来的批准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所以村里因为修路,想要收回宅基地,应该先向县政府报请审批,获得审批后,才能具体落实收回土地的事儿。
所以咨询人一方呀,应该先去核实村集体有没有获得收回土地的批准,正常来说,这份批准文件是要主动公开的,如果没有主动公开,那就需要申请村务公开,获取文件了。
结果呢,无疑有两种,如果村里在没有获取审批的情况,就要收回宅基地,显然违反法律的规定,这个时候咨询人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维权,路径有二:一是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收回宅基地的决定,因为该决定违法;二是向当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情况,由当地的政府责令改正。
当然,如果村里确实取得了审批,那收回宅基地的行为就不再是基层的自治行为,而是属于配合政府实施的行政行为,村集体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这件事儿里,也就具有了行政主体资格,咱们后续维权呢,也要走行政诉讼了。
而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啥意思呢,就是一个需要批准的行政机关,起诉时,关键看谁署名,谁署名就起诉谁,具体到咱们咨询的事件中,关键要看收回咨询人宅基地的决定中,谁最后署名、盖章,如果仅仅是村集体,那就以村集体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是村集体和县政府,那就以这两个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咱们要先判断村集体是否取得了审批手续,这是咱们后续起诉谁,以哪种类型起诉维权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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