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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些人来说,案件经过一审、二审,结果还是不满意,这个时候再审和抗诉就成为了“救命稻草”。但这两年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改革,很多朋友,甚至是律师同行,对于这两个程序,就是再审和抗诉,到底向哪个法院申请,还是没有搞清楚的。
就再审而言,原来法律规定的是,向生效裁判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个是一审裁判作出后,您没有申请上诉,上诉期满后,一审裁判生效,您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再审;第二种情形就是比较常见的,一审不满意后,申请上诉,结果还是不理想,申请再审,这个时候申请再审的法院就是二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所以关键看几审生效,如果是一审生效,就是双方都没上诉的,那就向一审法院上一级申请再审,如果是二审生效,那向二审法院上一级申请再审。
刚才咱们说的呢,是改革前的规定,也是大家耳熟能详或者说是固有的印象,但是改革后,区别还是非常大的,改革的文件叫《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里面的内容很详尽,大家有兴趣的,可以去看一看,我在这里把有关“再审”申请规定拿出来和大家说一说。
改革后,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就是一审裁判,各方都没有上诉,然后生效了,那它基本不会受到影响,该向上一级申请再审就去申请好了。但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就是你的案子经过了二审后,再去再审,那就可能受到影响了。为什么这么说,因为二审的案子可能是在省高院二审的,针对省高院作出的二审裁判,原本是向最高院申请再审,但现在呢,大家一定要注意了,对于省高院作出二审裁判的案件,再审还是由省高院进行,你还是要向省高院申请再审,也就是说,二审和再审的法院都将是省高院了。
当然了,这里开了两个口子,在这两种情况下,省高院作出二审裁判,还可以向最高院申请再审,一个是二审的裁判,是省高院的审判委员会作出的,而不仅仅是合议庭作出的,二是你对省高院查明的事实、证据都没有异议,仅仅是对二审的法律适用有异议。
如此一来呢,大量省高院作出二审裁判的案件,再审的法院也会是省高院,案件去到最高院的概率就会降低不少,最高院也会从案件的压力中抽身出来。当然了,如此改革,很多朋友可能会有所担心,觉得二审和再审是一个法院来处理,再审的异议是不是就不大了?其实根据改革的规定呢,省高院处理自己二审的再审案件,肯定是要重组合议庭的,也就是说,省高院要换一批人再处理这个案子,大家呢,也可以把心放到肚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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