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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房屋,征收方需要给被征收拆迁方相应的经济补偿。但是如果房屋出租了,因征收拆迁带来的经济损失,承租人又能从何处获得补偿呢?
租的房子被征收,承租人有补偿吗?那他是从征收方获得补偿?还是从出租人处获得补偿?
我们最近关注到一个最高法院的判决,其中就明确说了,房屋承租人的损失应该向出租人主张补偿。
法院为什么会这么判呢?
主要原因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是具有合同关系。那因房屋被征收,房屋出租人无法继续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相对应的合同目的就无法实现。所以承租人首先有权利要求出租人退还已经预缴了的房租费用。
其次,对于经房屋出租人同意装修在房屋之上的附合的装修装饰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承租人也可以依据公平原则,要求房屋的出租人补偿装修装饰物的损失金额。
最后,如果出租人在收到房屋被征收的决定后,没有及时告知承租人搬离房屋,导致承租人屋内的财产受到损失的,承租人还可以要求出租人赔偿屋内财产损失的费用。
但是,一般承租人是不能要求出租人支付合同违约金。这主要因为拆迁是行政机关决定并实施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最高人民法院将这种情形下的征收行为认定为了不可抗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没有违约的一方不能要求违约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总之,因出租房被征收给承租人带来的损失,承租人要求出租人退还自己预交的房租;要求出租人对房屋装修的残值损失予以补偿。如果出租人没有及时通知承租人搬离房屋内的物品,承租人还可以要求其承担物品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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