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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当然是:“可以的”。
这不就在昨天,我们代理行政案件的承办法官给我打电话沟通撤诉事宜。我们这个案件的情况是这样的 :
当事人原本是向当地的自然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一些土地出让的情况,但是该自然资源局作出答复称不予公开,对此可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当事人对此答复不服,便向上一级的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上一级的自然资源局在收到行政复议材料后,长达六个月没有给予任何答复。当事人针对上一级自然资源局不作为的行为起诉至法院。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的第十天,被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这个时候我们询问了当事人的意见,同意向法院申请撤诉。那撤诉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呢?
第一,申请人必须是一审当中的原告、二审当中的上诉人、再审当中的再审申请人以及经他们特别授权的代理人。
在这里需要注意:被告、第三人、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均不得提出撤诉申请。
第二,申请撤诉必须是当事人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其自愿的。
第三,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规避法律,也不得有损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第四,撤诉申请必须在法院宣判前提出。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五,撤诉必须经法院准许,作出裁定。法院应当对撤诉申请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撤诉,案件审理终结。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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