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电话
156-5079-8851
最近承办一个征收拆迁的案件,征收方在安置方案里写了两种置换补偿方式:一种是土地换土地,房子按照成本价补偿,比如70平方的土地,建了200平的房子,那就给另外一块70平的土地,然后房子按照建造成本补偿,这样你就可以到新的土地上建造一个相同的房子;二是置换房子,按照1:1的比例置换商品房。
这两种方式,乍一听都挺合理,但大家都忽略了细节问题。我给大家举几个例子,一是置换的土地是不是和原来等值,比如原来土地靠近学校、公交站、十字路口,人流量大,特别繁华,但新置换的土地非常偏僻,你怎么能用等面积置换呢。二是置换的土地规划情况如何,比如原土地的规划是5层,可建设400平方米,但新置换的土地,规划是3层,只能建300平方米,这中间的损失也是要考虑的,不能说等面积置换就万事大吉了。三是置换房屋的价值如何,不能单纯以1:1就确定了置换比例,这也是忽略区位差异的情形。
至于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其实国务院确定了一个双方评估原则,就是把要征收的房屋以及要置换的土地、房子一并评估,确定价值,然后适用填平原则。咱们还是拿土地置换的方式来说,把我们从这个地块安置到那个地块,需要评估两块儿土地的价值,如果原来的土地价值高,那置换后,是要补土地差价的,这样算下来,再补建造成本,才是与公平原则相适应的。
至于这样的主张应该在哪里说,应该通过什么渠道说出来,进而让征收方调整政策呢?一是我们要起诉,在诉讼程序中提给法官,让法院裁判;二是我们要团结大家,召开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反映意见。
微信咨询
关注公众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5F
电话:156-5079-8851
邮箱:ZF@zhongful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