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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办的很多案件中,当事人自己申请信息公开,在没有得到满意结果后,又申请复议和诉讼,走了一大圈,一两年都下来了,结果发现自己申请的责任主体错误,本来应该向A申请,结果申请成了B,在程序上兜兜转转,不仅不解决实体问题,还浪费大量时间精力,今天我们就聊聊如何确定申请主体的事儿。
简单讲,就是两句话:“谁制作,向谁申请”;“谁保存,向谁申请”。
第一句话比较好理解,关键看所申请信息在法律上应该由谁制作,比如一个地区的规划图,那就是自然资源部门制作的,一个地区的征收拆迁决定,大概率就是县政府或者区政府制作,那咱们找好制定的机关,向它进行申请就好了。
第二句话就需要给大家解释一下,什么叫“谁保存,向谁申请”。这里的保存分为两种,一种是行政机关从老百姓手里获取的政府信息;另外一种是一个行政机关从另外一个行政机关获取的政府信息。如果是第一种,就是我们通常的理解,就是谁保存了,谁就公开,但如果是第二种,就是A行政机关从B行政机关获取了材料,那负责公开的,并不是最终保存的A,而是最初保存的B。这就是所说的“谁保存,向谁申请”。
当然了,上面说的都是原则,而这些原则都有一个大前提,那就是知道每一个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而不能一股脑地认定政府啥都管,只要我找政府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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