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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签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子还不完全属于我们,必须得过户,办理转移登记,这样才有房子的所有权。但实践中,从签合同到办理过户,往往还有一段时间,甚至还不短,如果这段时间里发生房屋征收,补偿款该给到谁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房屋征收的补偿对象是所有权人,所以房子是谁的,补偿款就给到谁,现在房子还没过户,房子是原房主的,钱就应该给到原房主,这样的想法看似是符合法律规定,但生搬硬套的适用,必然会对交易秩序产生影响,因为作为出卖一方,只要拖着不办理过户,就能拿补偿款,至于购房一方支付的房款,我大不了退还给你就是了,毕竟购房款和补偿款比,还是要低上不少,我拖着就是赚了。这样一来,必然助长大量不诚信行为,与法律确定的“诚信原则”也是相悖的。
那应该如何处理这样的情况呢?我认为购房一方,应该先告知征收方,明确房子上存在买卖行为,对应的补偿利益先不要下发,先把它提存起来。接下来,我们作为购房一方,要起诉出卖人,然后通过法院把房子的权利确定下来。这样一来,再拿着生效裁判,找到征收方要求领取补偿款,毕竟这个时候,我们就是房子的产权人了。
当然,如果征收方就认房产证,已经把钱发给了原房主,那实际上是一种错发的行为,属于把咱们的利益发给了别人,这种情况下,我们拿到法院的判决后,就是确定房屋权利那份判决,就可以起诉征收方,要求它履行补偿职责,主张房子的补偿款。至于错发补偿款怎么办,其实征收方可以起诉原房主,进行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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