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产权有争议的房屋,在征收拆迁时如何处理?

2022-07-13 来源: 浏览:411

  谁的房子,补偿就给谁,这是最普遍的道理,也是征收拆迁中确认补偿主体的大原则。但实践的情况总是复杂多样的,因为有的房子的产权一时是确定不了的,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征收拆迁应该怎样处理,房子的补偿又该给到谁呢?

  征收部门解决这个问题会有几个路径,第一个就是撮合争议的各方权利人,把补偿主体协调确定好,这样对它来说是最有利的,因为一旦把主体确定好,它的工作就是“一对一”而不是“一对多”了,沟通成本、签约成本都会降下来。

  第二个就是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征收方仍然会推进征收程序,只不过在房屋主体这块儿,他们会换一种说法,啥意思呢,如果主体是确定的,那征收过程中的文件就会写“某某某房屋面积多少,坐落在哪里,权利人是谁,补偿的金额是多少”。如果主体确定不了呢,那征收过程中的文件就会写“某某房屋的权利人,你房子的面积是多少,坐落在哪里,补偿数额是多少”,它不体现具体权利人,但其他补偿信息是有的,然后程序照样走,最后把这笔钱提存起来,等你们有争议的人把权利明确了,再来拿这笔钱。

  刚才讲的是从征收部门的角度出发看待争议房屋的处理问题,接下来我们从被征收人的角度,也就是从我们普通老百姓的角度去看,应该怎么处理争议房屋的补偿问题。

  第一点是一样的,也就是有争议的人之间内部协商,确定一个权利人,然后由他全权处理这件事儿。当然,这一点一般很难达到,如果确实协商不了,那你们就要同时走两个路线的法律程序,第一个路线就是征收补偿的路,如果你们你们看到征收方张贴的文件,就是刚才提到的那些文件,包括下发的决定,而且对里面补偿的内容不满意,那你们就作为可能的权利人,一块儿去起诉;另一个路线就是关于房屋的产权,你们有争议的人,提起诉讼,由法院来裁判房屋权属。 为什么要两个路线一起走呢,因为征收过程中的很多东西,都是有起诉期限的,如果放下征收的事儿不管,先解决房屋归属问题,那很有可能把补偿问题的期限错过,造成不可逆的影响,到时候权利人是确定好了,但是补偿的事儿已经没法诉讼了,超期了,那咱们的权益就没法维护了,所以要两条路径一块儿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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