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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快征收进度,有些征收方会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对于这种情况,谁能起诉主张赔偿呢,是不是只有房屋的主人才行?还真不一定!
根据法律规定,房屋强拆的相对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提起诉讼,这里的相对人不用多讲,肯定是咱们的房屋产权人,所以关键要看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如何理解?
我呢,也结合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给大家找到了答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强拆房屋会使房屋的所有权归于消灭,其影响的范围不限于房屋本身,还会涉及到房屋消灭时,波及范围中的权利和利益。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强拆行为直接让房屋灭失了,这个过程中,如果没有对室内物品登记造册、转移保管,那物品也会受到损失,而这个物品既可能是房主的,也可能是承租人的,因为你不能排除房屋出租的情况,如果是房主的,那没得说,房屋的所有权人和物品的所有权人合一,那肯定是房主起诉,而如果是承租人的,那就必须对他的权益进行考量,把他也纳入到“利害关系人”的范畴内,赋予他起诉强拆违法进而主张赔偿的权利。在比如说,在强拆的过程中,损坏了邻居的围墙、大门,那就涉及到了他人的权益,同样需要把他列为“利害关系人”。
总之呢,这个“利害关系”的理解,不能限缩适用,而应该尽量保障相关权利人的诉权,诚如房屋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人、房屋受让人,都应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其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人”地位,否则大量具有“利害关系”的权利人将丧失诉权。
好了,说到这里,相信大家对今天的话题也有了答案,能够起诉强拆违法的,并非只有产权人,只要能够纳入到“利害关系”的范围,就同样可以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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