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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过程中,房屋被强拆,我们可以提起诉讼,救济自己的权利。但您想过没有,如果我们连谁拆的都不清楚,应该把谁作被告起诉呢?
其实结果无非是两种可能:一是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就是有人借助征收的事由,为了报私仇、了私怨,偷偷把您的房子拆了;二是征收主体,行政机关,用地非常急迫,您家又迟迟签不下协议,那为了推进征收的流程,就将您家的房子强拆掉了,这样他就能用地,至于补偿问题,你们去谈判、打官司,慢慢解决。
作为普通的被征收人,我们有时可以判断是哪种可能,比如我们看到行政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开着公车、穿着制服,将房屋强制拆除,那肯定是属于行政机关的拆除,是第二种情况。但有时也无法判断,因为强拆的时候您并不在现场,您也不知道是哪种可能,这个时候呢,我们就要及时报警,让警方去调查,如果警方调查后发现是普通的民事侵权,把我们找到了具体的个人,那我们就追究这个个人的责任,如果警方调查后告知,这是行政征收过程中的强制拆除,不属于他们的管辖范围,那我们也可以推定是第二种情况,也就是行政机关实施了强制强拆行为,我们要维权,就要追究行政机关的责任,提起行政诉讼。
至于到底哪个行政机关承担责任,由于最近两年改革,逐渐将征地主体(也就是当地的政府),从诉讼中剥离出来,所以通常是这个项目的征收部门或者征收实施单位承担责任,常见的有自然资源局、街道办等等,具体需要结合您的征收项目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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