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危房认定,不能成为强拆的手段!

2022-07-05 来源: 浏览:741

  最近,我关注到了最高法关于危房认定和拆除房屋的一份行政裁定书。在我们接手的征收拆迁案件和咨询中,有些地方行政机关为了完成征收拆迁认为,以被征收人的房屋年久失修、破旧等为由,作出危房认定,凭借危房认定书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有些地方,甚至连认定都不做,直接以危房为由,将房屋拆除。这样的操作,让很多被征收人非常担心,自己的房子是不是超过20年、30年了,就会面临被认定危房的风险,如果被认定成危房是不是就会遭遇拆除。一旦房子被拆,那拆迁补偿是不是就拿不到了。带着这一连串的问题,今天我们来好好的跟大家聊一聊,征收拆迁中,危房认定的这些事儿。

  首先,什么是危房?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房的全称是“危险房屋”,指的是房屋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从文字表述我们不难看出,老旧房屋不等于危房,房子建造时间建了、年头多了,不见得就是危房。就好像我们之前对棚户区也总是有误解,动不动就棚户区改造拆迁,其实很多地区根本就算不上法律意义上的棚户区。

  好,什么是危房,我们了解。第二个问题,您必须要知道。您的房子是不是危房,不是某个人说的,也不是某个行政机关说的,而是要经过鉴定的。

  鉴定机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按照程序开展,包括:1、受理申请;2、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3、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4、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5、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6签发鉴定文书。

  只有经过这6步程序作出的鉴定结果,才是合法的鉴定结果,才真的可以将您的房子认定成危房。有些征收拆迁中,为了达到拆房子的目的,只是口头通知您,或者发了一份书面通知说您的房子是危房,几天之后可能被拆除,这样的程序都是违法的。

  第三个问题,被认定为危房就一定会被拆除吗?

  我们在绝大部分征收拆迁案件中,但凡被认定成危房的,都会面临被拆除的风险,或者说从结果上来说都是拆除。但是这其实是不正确的,如果大家以为被认定为危房就代表着会被拆除,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对于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有四种处理方式,根据不同情况对应不同的处理结果。这四种处理方式是: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

  观察使用指的是,对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可以进行观察使用,不需要拆除。

  第二种处理使用指的是,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可解除危险的房屋,处理使用就可以,不需要拆除。

  第三种,对于已没有修缮价值,但是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停止使用,但是可以不拆除。

  第四种,对于整幢危险且没有修缮价值,需要立即拆除的房屋,才适用整体拆除的措施。

  所以,您看到了吗?即便房屋被鉴定为危房,但从处理结果上,并不是简单粗暴的拆除,而是要分情况对待。当您的房屋可能被认定危房时,您需要注意,第一、是否经过合法的危房鉴定;第二、鉴定的结果是否正确;第三、处理的结果是否正确。

  最后,想跟您说的是,危房拆除并不是征收拆迁的手段,如果您在征收拆迁中遇到了房屋被违法认定为危房,甚至因此遭遇强拆的,请务必保留好手里的证据,尽早咨询、尽快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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