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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来长沙国金中心路易威登专柜售假事件引发社会热议。不少网友对此产生困扰:现在在专柜买东西也能买到假货了?如果买到假货,我们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比如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假货的,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主张其消费金额三倍的赔偿款。这也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假一赔三”。但是,消费者向商家主张“假一赔三”的请求时,是需要对自己因买到假货以及因买到假货受损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
我们以长沙国金LV售假事件为例,罗女士向法院提交了自己2020年与男友在专柜买包的小票凭证和支付记录,以及自己将包送去中国检验认证集团鉴定的鉴定报告,报告显示包是假的。罗女士算是完成了“证明自己确实在长沙国金路易威登专柜买包并且因为购买到假包而产生了财产损失”的证明责任。也因此,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但是,这里有一个bug,不知道大家发现没?反正LV一方发现了,并且因此提起了再审。罗女士证明自己在长沙国金LV专柜买包,证明自己送检的那只LV包是假的,但是,在专柜买的包就是那只送检的包吗?对此LV一方提出了质疑。截止目前,LV方没有对此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举证,这也是在一审中败诉的重要原因。
接下来,案件如何发展,再审是否可以胜诉,要看LV是否可以根据自己的质疑和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了。这也就是我常跟大家说的,想要打赢一场官司,证据很关键。任何案件的胜利,都是基于有法可依,有证据可证明。
这个案件中还有个小插曲,今天也想跟大家聊聊。从长沙芙蓉区法院判决中我们可以看到,路易威登方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曾经还主张罗女士并非案件的适格原告,因为包是罗女士男友送的,真正花钱买包的是罗女士的男友,而不是罗女士。在法律上,通过接受赠与从而获得商品的人能够以消费者的身份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吗?
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对消费者的定义,我们可以明确,并非只有购买商品的人才能称之为消费者,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可能可以被认为是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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